发布日期:2025-03-20
2025年3月26日,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发布《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(试行,征求意见稿)》及配套工作程序,拟通过差异化数据保护期制度,构建覆盖创新药、改良型新药及仿制药的全链条保护体系,标志着我国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迈入精细化、国际化新阶段。
根据征求意见稿,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对象涵盖创新药、改良型新药、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及其首仿药、生物制品等类别,实施分类管理:
创新药:境内首次上市的创新药(含化学药1类、生物药1类)给予6年数据保护期;境外原研药在境内上市时,保护期为6年减去境内外上市申请时间差,鼓励全球同步申报。新增适应症可独立获得保护,强化临床价值导向。
改良型新药:针对剂型优化或适应症拓展的改良药(化药2类、生物药2类),给予3年数据保护期,境外改良药境内上市保护期计算方式同创新药。
首仿药:首家获批的境外原研药仿制药(含生物类似药)可获3年保护期,激励国内企业填补临床空白。
为吸引全球创新药尽早惠及中国患者,征求意见稿首创动态保护期机制:例如,某境外原研药2020年在海外上市,若2023年提交中国上市申请,则境内保护期为6-(2023-2020)=3年。改良型药品计算逻辑相同,基础保护期缩短为3年。
新规采用“不受理+不批准”双轨制:保护期内,仿制药企若依赖原研数据申报将被驳回,需自行开展临床试验;但允许保护期届满前1年提交申请,期满后快速获批,平衡创新与可及性。此外,政策与专利链接制度并行,形成“数据保护+专利保护”双重壁垒,遏制低水平仿制。
多位业内人士指出,新规通过差异化保护期限与清晰的申报路径,既回应了跨国药企加速在华布局的需求,也为本土创新药企提供了稳定市场预期。首仿药保护条款尤其受到关注,某上市药企负责人表示:“3年独占期可有效回收研发成本,推动仿制药向高质量转型”。
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5月18日,业界期待最终细则进一步明确数据披露标准、过渡期安排等细节,助力我国从“制药大国”向“制药强国”跨越。
(本文综合国家药监局公告及行业分析,引用政策原文详见药监局官网)
数据来源:《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(试行,征求意见稿)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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